《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四十五、事業單位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經營範圍、資金來源的,應當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較原註冊開辦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20%以上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程序如下: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核準變更登記的,發給變更後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單位的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單位印章和新法定代表人簽名、印章的印鑒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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