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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

法律分析:第壹,與合同相比,該事件造成了承包方工程項目費用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第三,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或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擔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 * *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承包工程的,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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