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可以起訴違法強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遷行為可以復議。
從房屋征收糾紛行政復議的原則來看,其範圍僅限於征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等部門對征收管理作出的行政行為。過去,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建設項目的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拆遷單位資格的認定、安置方式、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