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解釋,持械搶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或者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以外的設備,但有證據證明該設備不是為實施犯罪而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
行為人故意隨身展示兇器,能夠被被害人察覺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兇器搶劫後,行為人在逃跑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