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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合同的認定標準

法律解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肢解發包的概念,定義為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割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界定比較原則的關鍵是如何理解“應當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這句話的含義。法律設定這壹規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對工程質量的理解,其含義應該是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有能力承包的,建設單位不得將其分成幾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防止幾個單位因施工配合不好而影響工程質量。因此,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是判斷施工單位是否肢解工程合同的關鍵,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將壹個承包商可以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不同的承包商,屬於肢解合同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分片承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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