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是壹種行政處罰,解除學校與教師之間的從屬行政法律關系。
開除適用於嚴重違反學校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留校任教的教師。自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被開除的教師不再具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
擴展數據
驅逐的條件
單位可以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壹定程度上,或者在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處分,也是最嚴厲的處分。
辭退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的內容,實行辭退有必要的程序要求,即:“辭退職工必須由廠長(經理)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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