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壹百零七條(壹)禁止使用踢、鞭等暴力手段造成動物傷害或者虐待驅使動物表演或者比賽。(2)禁止電死動物,但動物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緊急危害的情況除外。(3)禁止虐待動物禁食或飲水,禁止強迫動物從事超出其自然能力的勞動或表演。(四)禁止驅趕動物進行可能傷害動物的表演。(五)禁止以觀賞或經營為目的,逗引動物互相殘殺、傷害。(6)禁止以觀賞或操作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給食肉動物餵食小動物,對動物造成驚嚇、恐慌、傷害和死亡。(七)禁止以觀賞、拍照為目的,以拔指甲、拔牙等有害方式改變動物外貌。(八)禁止縱容遊客和公眾驚嚇或傷害動物。禁止以活動物為目標,縱容遊客用槍支、弓箭、棍棒等殺害、猥褻或者傷害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