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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管理人成立。2.機制功能不同。清算組只關註破產清算職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註破產清算功能,還關註破產重整和和解程序。3.成員不壹樣。清算組成員至少為2人,且主要為公司股東;破產管理人的組成可以是1,主要由社會中介組織組成。4.成員的報酬是不同的。壹般來說,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免費的,他們無權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應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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