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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股權的價格評估方法

法律分析:1。收益現值法。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資產的,應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合理預期盈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現值,並據此評估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資產的,應當以該資產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照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累計折舊,並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以評估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壽命,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估重估價值。

3、現行市價法,采用現行市價法評估資產,應參考相同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估重估價值。

4.清算價格法。采用清算價格法評估資產的,應當按照資產清算時的可變現價值評估重估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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