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言論自由的時代。選擇網絡社交軟件頭像也是這種自由的壹種。壹般來說,如果用自己喜歡的人物或者別人做頭像,是不會違反法律的,也就是說,是合法合規的。但是有壹點,道德約束還是存在的,最好不要選擇壹些傳播黃色和暴力的頭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2.第壹千零壹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第壹千零二十條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實施: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