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