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前規定,連續撂荒兩年後,村集體可以強制收回。考慮到村集體濫權和弱勢村民的基本保護,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刪除了這壹條款。
2.但為了確保糧食安全,2023年的中央壹號文件加強了耕地保護,“有條件”開墾廢棄耕地。
3.《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可以放棄土地承包權,但發包方不能違反合同收回棄耕的耕地。
4.那麽矛盾就來了。村集體如何根據壹號文件收回拋荒耕地,可能需要根據文件精神重點溝通,那是村幹部的事。
5.既然村幹部交往,就要防範村幹部為了拿地而“大搞政績”、“過度交往”或“非法交往”。
6.有些村民話語權較弱,耕地可能被傳走,也可能被某些利益誘導,事後會後悔終生。
7.耕地拋荒需要關註,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需要謹慎處理,絕不能盲目收回。
8.農民棄耕的原因要因地制宜,村幹部要逐壹分析。他們不應該為了利益方而在溝通上有所偏頗,應該“有所作為”但不能“大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