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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亂停亂放後10分鐘內如何處理?

機動車亂停亂放的,可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離開,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將機動車拖至指定地點停放。而且不按規定開車、停車,壹次扣2分。

執勤交警在聯系違法停放車輛的車主,發送提醒短信或打電話,看到車輛上張貼的違法停放提醒後,會立即離開。對10分鐘內主動糾正違章並及時將車輛開走的車主或駕駛人不進行處罰。對於超過10分鐘未離開的,交警部門將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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