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察機關在監督調查過程中,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監察機關的調查人員可以在其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作證。證人是指知道監察機關調查案件真相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質詢活動應當符合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對具體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壹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監督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使用證據時,應當符合刑事審判的證據要求和標準。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辦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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