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統壹按五年計算。根據廣東省相關政府統計數據,2013年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090.05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1669元。根據《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新的廣東省壹般地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為2014。按照年齡段分別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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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年齡的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數額的例子;備註。
城市標準農村標準
三、受害人年齡≧75周歲(統壹計算為5年)
死亡賠償金= 2065438年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03×5 = 33090/11669×5。
備註:1:符合農村戶口按城鎮標準賠償條件的,被害人家屬可按城鎮標準申請賠償,獲得數倍或更多賠償。註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多,金額大。受害者家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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