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執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1,科目: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糾紛解決;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其內容比司法更廣。
3.程序要求:司法機關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違反程序的,司法行為無效,違法;執法和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要求嚴格。
4、主動:司法,被動,“不告訴”;執法;主動性和單邊主義。
《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