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如下: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罰款;
2、擅自執業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三千元罰款;
3、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行醫罪的概念;
1,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