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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有什麽規定?

應休年休假的規定如下:關於職工休息休假,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按照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十條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拒絕安排年休假的,或者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壹條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帶薪天數(21.75天)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對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度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和支付辦法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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