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按照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十條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拒絕安排年休假的,或者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壹條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帶薪天數(21.75天)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對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度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和支付辦法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