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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屬於專門法庭?

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統壹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組織或者特定案件範圍設立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審判機關。(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具體的約束。(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軍事法院的院長不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和石油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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