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壹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就業: (壹)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2)超出工作許可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三)違反勤工儉學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期限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