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七種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1.未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的;
2.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或者變相募集股份;
3.承諾本金不虧或承諾最低收益;
4.未采取評估確認投資者、未對基金進行評級等措施,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
5.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如實披露信息,或未按要求向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報送信息;
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信息的;
7.有損害基金財產的行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相關責任人進入市場。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指變相公開發行,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