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是當事人無意設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但壹方基於良好的道德,實施使對方受益的關系,旨在增進友誼的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具有壹定的私法效力。如買賣、借貸、承包合同等。,都以意誌的表達為要素。雖然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關鍵要素,但人們基於內心意思所做的壹切行為並不壹定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壹個人因希望在私法上產生某種效果而對外表示的行為。與法律行為不同,善意給予利益的行為也是基於壹定意思表示的行為,但行為人並不具有私法上的壹定效果意思。債務與商譽關系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消極法律義務的含義。但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通常有償協議應認定為債務關系;自由約定應取決於受益人的相對人在約定中是否有特殊利益,如借貸、贈與、指定、委托等。如果當事人不受其約定的約束,則是壹種善意的關系,如同意讓親友搭車去某地,被同事或朋友要求買東西,邀請朋友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自由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有意受約束,即是否有意形成合同或僅善意給予利益,應說明當事人的意思,考慮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角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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