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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體系與民法體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和海商法體系的區別;

1,不同法律來源。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2.論證方法不同。大陸法系多采用演繹法,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三段論。海商法體系多采用演繹法,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三段論”。

3.判例的地位是不同的。大陸法系的判例不是正式的淵源。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先例具有同樣的效力。

4、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海商法體系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

5.不同的法律編纂。大陸法系傾向於法典形式,海商法體系傾向於單行法形式。

6.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調查程序的特征。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也有陪審團制度。

海商法體系解讀:

海商法體系(maritime law system)壹般指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商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它誕生於英國,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

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它是西方國家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視法典的連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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