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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中文版第24條

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

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無論名稱如何,必須看起來像:

我指明承運人的名稱,並且

。由承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署,或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應簽字、蓋章或批註以表明收到貨物。

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的銷售簽名、印章或批註必須表明承運人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人收獲的簽字、蓋章或批註必須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簽字或行事。

如果鐵路運輸單據中未規定承運人,鐵路運輸公司的任何簽字或蓋章均可作為承運人簽署單據的證據。

二。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註明貨物的裝運日期,或收到貨代或轉遞的日期。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運輸單據上蓋有註明日期的收訖章,或註明了收訖或裝運日期。

羅馬數字3..註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點和目的地。

B.i .公路運輸單據必須看起來是寫給發貨人或托運人的原件,否則沒有批準標記表明單據寫給誰。

二。標有“第二聯”的鐵路運輸單據將被接受為正本。

三。無論是否標有“正本”字樣,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均被接受為正本。

C.如果運輸單據上未註明簽發的正本份數,提交的分數應視為壹套完整的正本。

就本條款而言,轉運是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發送地或運輸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從壹種運輸工具上卸下,並以同樣的運輸方式裝上另壹種運輸工具的行為。

即,只要同壹運輸單據涵蓋整個運輸,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就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轉運。

二。即使信用證中禁止轉運,表明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的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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