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九條。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