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節約和合理使用土地,防止村鎮建房亂占濫用土地,保障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建設需要,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對農村建設用地作出了明確規定。農村和集鎮的個人住宅用地以及農村企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都必須按照本規定執行。這些規定的原則是: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壹寸土地,建房要統壹規劃,節約用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良田、園地;凡是能就地改造的,都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學習所。個人建房和農村企事業單位建房必須依法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土地建房、建房或越級審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農村居民建造房屋,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應當經鄉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建房使用的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出售,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能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和承包地,沒有所有權。因此,不準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田、承包地上建房、埋墳、開礦、毀田、制磚、燒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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