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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後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企業破產後,需要成立專門的清算組,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通知和公告企業債權人,清理債務和債權,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資產。清算組的這壹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以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被通知和公告後,債權人也應積極申報債權,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申報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參加分配,獲得清償。需要註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股東沒有虛假出資、未繳出資或者轉移公司財產的,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和股東責任的界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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