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或者停業整頓:
(壹)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的;
(二)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沒有進行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沒有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密閉或噴灑控制揚塵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垃圾填埋場和處置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六)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目錄》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建設環境風險預警系統或者未定期對排放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並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
裁量規則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或者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