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意見認為,“空床費”是對夫妻共同生活權的補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可以約束丈夫的行為。違法條款具有經濟性,可以產生財產變動的法律後果,因此應當認定為合同關系。支付“空床費”是對丈夫違約的懲罰性賠償措施,具有違約責任的性質,按合同關系處理沒有錯。
第三種觀點認為,“空床費”協議不是權利義務分配,不應認定為合同關系。契約的本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交易以對價為基礎,基於特殊信托關系的贈與合同也以信托為對價。“空床費”協議不是交易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配的協議,被認為是合同關系缺乏理論依據。
第四種意見認為,“空床費”的約定不是合同,也不存在任何交易行為,更談不上商業化,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合同,但丈夫處分財產的單方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應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