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四)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五)無線電頻譜資源;
(六)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七)國防資產;
(八)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10)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含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含委托貸款和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商譽)和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