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合同)入戶手續;
2、已辦理私房分析、贈與和繼承手續;
3.離婚當事人或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居住該房屋,且確實居住在此(當事人為城市規劃區內農業戶口的,是否需要設定離婚期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農業戶口沒有房產證,無法分割房產。但室內成年人結婚後,村委會證明確實與原戶主分居;
5、室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壹般不分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