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壹個大前提:作為奧運衍生品,可愛的冬奧會吉祥物“冰盾盾”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當然也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如果商家未經許可生產玩具和玩偶,並在t恤等周邊產品中使用,當然是違反著作權法的,是對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同時,著作權主管部門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不是商家,而是普通人,以欣賞和學習為目的,制作冰墩小禮品,沒有利潤,那麽性質就不壹樣了!我們知道,如果私自制作冰墩相關周邊產品,情節嚴重且涉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涉嫌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接受刑事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213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如果只是像網友說的給朋友送了十幾個禮物,當然不會達到本法規定的情節惡劣的程度,所以本罪不觸犯,可以忽略不計!再看另壹項指控!如果明知是假冒冰墩銷售,達到犯罪數額,涉嫌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也要接受刑事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少錢才會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尚未出售,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
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銷售金額與未售出價值之和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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