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看孩子屬於哪種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下的人在我國民法中定義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或者報酬的,他人不得主張其接受無效。
如果雙方都是10周歲以下的子女,當然父母可以幹涉雙方的交易,所得利益會返還給對方,但返還要由雙方父母共同完成,重要財產要有書面約定。
-我國民法將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視為限制無行為能力人。它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是無效的。如果是與其年齡、精神、心理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則有效。這裏是否有效,取決於行為與本人生活的關聯程度,本人的智力是否理解他的行為,是否能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對交易標的金額的理解。
換句話說,如果孩子從事的交易不適合他的年齡和心智,父母可以幹涉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