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交房,即構成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退還房款、利息並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如何解除合同
解除本合同的方法如下:
1,協議終止,雙方協議終止合同壹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單方解除不需要對方同意,只要權利人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或者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權利,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3.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4.協議終止: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同意壹方或雙方保留終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