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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壹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此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企業/公司承擔。壹般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只對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職權時代表公司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義務,因此存在諸多風險責任。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條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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