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當於各地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多稱為條例,有的是法律在當地實施的細則,有的是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性法規開頭有很多地方名稱,比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法規:
還有壹些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條例〉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目前,從8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來看,無論是在總量上還是在實際功能上,都確立了它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獨特地位。
從實踐來看,地方性法規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主要表現為:
首先,地方立法有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
地方性法規只有具備必要的數量和質量,維護法律體系的統壹性,才能真正形成門類齊全、內部協調的法律體系。
第二,地方實施立法有助於在本地區有效貫徹國家立法的原則和精神。
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實現了各級法律體系的銜接和嚴密結構。第三,地方立法的開拓為國家立法的完善積累了經驗。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除了實施立法外,還可以進行創造性立法和自治性立法,解決地方事務。壹些沒有資格制定國家法律的人,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進行壹些探索,積累壹些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