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