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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的廠房可以出租嗎,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壹般是無償的,或者是支付了土地補償、安置等低費用後取得的,相對於國家也是無償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在租賃中的分配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部門批準,可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必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出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依法報批土地出讓金,才允許出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654 38+05號)第二項指出:進壹步加強國有土地收入的征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或者擠占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入。對低價出讓或租賃土地,擅自減免地價,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視情節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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