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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長沙33歲的女兒因家暴被父親起訴。法院采取了什麽措施?

33歲的女兒被父親虐待,被女兒起訴。根據她的申請,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壹種民事強制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情節較輕的,處最高1000元罰款,行政拘留15日。

33歲的湖南長沙人馮被父親毆打。事情的起因是,她幫父親補辦電話卡咨詢客服時,被告知客服已經下班了。於是馮的父親拿馮出氣。馮被虐待後報警,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馮從小生活在壹個暴力的環境中,她的父親經常以教育的名義虐待和毆打她。但馮壹直惦記著父女,不做聲,也沒有報警求助。這無形中助長了父親的囂張氣焰。馮父親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家庭暴力,長期對女兒進行毆打和侮辱。馮因為顧家而長期承受,不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是不對的。這樣做的危害是無形中助長了父親的家暴。

家暴不壹定發生在每個人身上,但是我們在面對家暴的時候要懂得自救,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幫助有類似情況的人。壹般我們可以通過四種方式自救。發生家暴時,不要與施暴者對抗,保留證據,撥打110報警;撥打婦女維權熱線12338進行咨詢和必要的幫助;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向村委會、婦聯、政府等單位投訴求助。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不同。當妳遭受家暴時,妳不能采取隱忍的態度,這樣只會讓自己越來越受傷。如果本案中的馮女士早壹點向法院尋求人身安全保護令,她33歲的時候也不會因為生活瑣事被父親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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