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是指全體警察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執法的重要標誌,體現了壹個國家的警風。
建國後服裝的變化,從側面記錄了社會發展的軌跡。警服的變化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法律、經濟和人文狀況,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
歷史上任何法規、服飾的變化,都是從壹個側面記錄了歷史事件和發展過程。公檢法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業服裝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警服的歷史比法官制服和檢察官制服的歷史要長得多。
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民警察,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公務員編制的警察,森林公安、鐵路公安等行業的警察,都穿著黑色(其實是藏青色)制服。
如果安徽省司法廳監獄局、勞教局下屬的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安全機關、各級法院、檢察院以及部分監獄、勞教機構的幹警都穿這個,根本看不到具體工作。
唯壹不同的是,這些警察的徽章上除了“警察”二字外,還有系統名稱,分別是公安、法院、檢察院、國安、司法、公安。其他系統的徽章上寫著省(安徽)的名稱,職業警察佩戴公安臂章,但徽章不是“安徽”,而是“森林”、“鐵路”。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條例
第三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由公安部統壹監制,並進行組織管理。
第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制服專用標誌由公安部統壹發放。
第七條人民警察制服和標誌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