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具有以下功能:
1,強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2.國家應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盡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已取得的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盡快實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3.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稅收政策,包括建立基金和動員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更快發展;
4.要整合國家已經形成的科技資源,建立全社會都能享受的制度,讓科技資源發揮重要作用;
5.企業的技術進步有專章規定。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6.強調要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建立能夠激發自主創新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