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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72條內容

《勞動法》第72條是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目前,我國部分地區針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靈活、以小時報酬為主的特點,制定並實施了相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以保證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收入。

《勞動合同法》中的這壹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作時間和工資。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就工作時間達成協議,避免加班。壹般如果用人單位工作量大,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需要支付相關標準的加班工資,並征得員工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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