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網絡賭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