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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欠錢不還的人需要什麽材料?

起訴不還欠款壹般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幾種:借條、收據、借條、付款憑證等證據,起訴人民法院時需要提交的起訴狀、鑒定材料。比如:身份證,戶口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等待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判決生效後,等待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解決拖欠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壹種。在此,我重點說壹下對“訴訟”的正確理解: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協商調解無法主張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這類糾紛,不能簡單地認為訴訟必須經過立案、審理、判決等復雜程序。其實有壹個簡單的辦法,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是追討欠款的有效途徑之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該法還規定,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十五日內不清償債務,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適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佳的追債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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