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SMS、電子郵件、即時消息和通訊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關於登記備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起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撰寫起訴狀提供範本和指南;當事人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