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壹般是書面的,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開庭前準備,向被告發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雙方交換證據,法庭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鑒定,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