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3、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審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如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壹審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24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44條
第二審的效力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