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國家依法保障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殖和其他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3.國家加強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方針,鼓勵和支持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促進綠色發展;
4.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5.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