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也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幫助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自身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流入和流出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