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處理者將其處理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應當告知個人信息的名稱、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種類,並征得個人單獨同意。接收方應在上述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法和類型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受方改變原處理目的和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本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因合並、分立、解散、破產等原因需要轉移個人信息的,應當告知個人接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接收方應繼續履行其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接受方改變原處理目的和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本人同意。